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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车主被自己的车溜坡致死 家属起诉索赔被驳回

 

发表时间:2013/7/23 23:02:58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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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车主被自己的车溜坡致死 家属起诉索赔被驳回,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万师傅之事属于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交强险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本案受害人万师傅就是被保险人,所以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2012年1月20日22时,万师傅将自己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停放于浙江嘉兴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刘庄村万家浜10号自家的晒谷场上,因该变型拖拉机不慎溜坡将万师傅顶到围墙上,造成了万师傅死亡的交通事故。万师傅的变型拖拉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路营业部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中死亡赔偿金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11月8日零时到2012年11月7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万师傅的家人曾向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内保险理赔申请,但被保险公司予以拒绝。2013年4月22日,万师傅的家人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万师傅家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万师傅之事属于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交强险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本案受害人万师傅就是被保险人,所以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故车的实际驾驶人就是万师傅,又是被保险人,万师傅家人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万师傅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原因是过错还是意外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定性。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此案事故发生时,事故车并无其他人员,万师傅就是事故车的实际驾驶人,因而不予支持。(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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