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提醒:公诉机关指控,已是中年的刘某在2012年12月期间,将其所教的学生、被害人张某带到其宿舍内,先后两次对张某实施奸淫。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确切年龄也不知晓。
记者3日从江苏射阳县法院了解到,射阳县一初中教师刘某在其宿舍两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
公诉机关指控,已是中年的刘某在2012年12月期间,将其所教的学生、被害人张某带到其宿舍内,先后两次对张某实施奸淫。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确切年龄也不知晓。法院调查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就读初中二年级,刘某为其任课教师,应当知道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依法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刘某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亲属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