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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提醒:男子因“老婆”用假身份证登记无法离婚 状告民政局

 

发表时间:2013/6/27 10:05:55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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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男子因“老婆”用假身份证登记无法离婚 状告民政局,结婚三天,老婆跑了。想申请离婚,却发现“老婆”登记时用的是假身份证,民政局不受理。临海市尤溪镇的村民小张从此走上了漫漫离婚路。

  结婚三天,老婆跑了。想申请离婚,却发现“老婆”登记时用的是假身份证,民政局不受理。临海市尤溪镇的村民小张从此走上了漫漫离婚路。

  为了恢复自由身,前几天,小张和其他3名有类似遭遇的当事人,将当地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通过协商,民政部门撤销了这四起婚姻登记。此时,小张已经度过了5年的“婚姻”生活。而另一位倒霉的“丈夫”,已经“结婚”17年了。

  缘起——结婚三天,老婆跑了

  2008年,小张31岁,没结婚,没对象。

  有村民热心,给他介绍了一个贵州姑娘黄慧。不到一星期时间,两人就决定结婚。

  小张家拿出1.5万元的礼金,送到了黄慧的舅舅手中。两人在临海登了记。

  结婚第三天,小张带老婆进城玩。小张走前面,黄慧走后面。几分钟后一回头,黄慧没了。

  等了差不多一个月,老婆没回来,舅舅的电话始终打不通,小张不得不承认,他碰上了骗婚。

  懊恼了两个月后,情伤未愈的小张振作精神,准备先到民政局办离婚,再继续找对象。

  一场离婚攻坚战,自此拉开序幕。

  波折——这场离婚攻坚战,打了5年也没成功

  张先生拿着结婚证到临海市民政局要求离婚,结果当场遭到了拒绝。工作人员说,离婚一定要夫妻双方到场。

  “找得到老婆,我还用离婚吗?”小张懊恼的要命。

  (临海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科长董美聪解释:到民政局办理的是离婚登记,也就是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且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的。所以,必须双方共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走常规程序离不了,当年9月,小张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材料,申请跟黄慧离婚。

  很快他接到法院的通知:被告人不存在,驳回诉讼。

  小张赶紧到公安部门查询。通过身份证号码,民警联系到了黄慧本人,是个陌生姑娘。“她之前丢过一张身份证,很可能证件被人捡去冒用了。”

  小张这才后知后觉:“难怪老婆身份证上的照片跟她本人不像。”

  (临海人民法院法官韩亚敏解释:张先生起诉的黄慧,并不是当时跟他真正结婚的那个人,这属于被告人不存在,就诉讼法来说,这个案子无法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

  小张拿着公安部门和法院的调查结果,又一次折回临海民政局。他要求民政局撤销这桩虚假婚姻。

  民政部门的回复是:“法律没有赋予我们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权。你还是要走司法途径吧。”

  (临海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科长董美聪解释:法律规定,除了“胁迫结婚”这种情况可以撤销外,还有4种情况是可以视作婚姻无效的:没有到法定年龄;近亲关系结婚;重婚;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小张的情况,不在其中。说白了,这是一个真空区。)

  结局——这次告了民政局,才算离成婚

  转眼间,5年过去了。小张奔波在法院和民政局之间,心力交瘁。他决定寻找司法援助。

  一位民间法律工作者厉学元告诉他,因外地妻子使用假身份证结婚登记而离不了婚的“丈夫”,仅他知道的,就还有三起,“他们中,结婚时间最长的有17年,不少人还育有子女了。”

  今年6月份,小张和其他三个“丈夫”一起向临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次,他们告的是民政局——他们认为民政部门存在审核不严等过失,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对他们的婚姻登记。

  法院向民政局发出了传票。通过协商,民政部门撤销了这四起婚姻登记,解决了因假身份证登记而导致离不成婚的问题。

  前日,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四名原告向法院作了撤诉处理。

  (临海市法律工作者厉学元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要具体行政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都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个案子里,因为女方的资料都是假的,这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撤销当时的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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