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老人向前儿媳讨房屋起诉被驳回,原告是一对70岁的老人,他们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某1987年结识了李某并于次年结婚。两位老人为给儿子儿媳盖个房子,故又向村委会申请了57号宅基地。他们在院北侧和东侧各盖了几间房,大儿子夫妇入住后又在西侧加盖了一栋房.
儿子离了婚,老夫妇将前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前儿媳退回结婚时申请的宅基地房屋。记者昨天获悉,房山法院驳回了这对老人的起诉。
原告是一对70岁的老人,他们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某1987年结识了李某并于次年结婚。两位老人为给儿子儿媳盖个房子,故又向村委会申请了57号宅基地。他们在院北侧和东侧各盖了几间房,大儿子夫妇入住后又在西侧加盖了一栋房。
1998年,老两口主持分家,将57号大院给了大儿子,老两口原来的老房子给了小儿子,两个儿子轮流照顾老人。
然而,2007年,大儿子儿媳两人却闹起了离婚。
经法院判决,两人离了婚,孙女也判给了妈妈抚养,因没对房产进行分割,前儿媳李某便带着孙女住在西侧的房子里。
老人诉称,57号院北房、东房是老两口找人建的,西房虽说是前儿媳找人盖的,但西房的一半,也应该归老人所有。
李某则认为,1988年5月5日分家,57号院已经归自己和前夫王某共有。当时分家还承担了3800元外债,房子理应归夫妻双方。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位老人在1988年以口头形式为两个儿子分家,大儿子分得57号院,小儿子分得老宅,并将房屋卖给了同村村民,这是有效的,应予以认定,故房山法院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分家产是亲属分居各自生活,一般是已婚兄弟间通过分割财产,从原有的大家庭中分离出去。分家后,财产理应归各方所有。
该案中虽是口头主持分家,但家人对小儿子卖老宅的行为并未有异议,据此认定,父母对分家的状态和状况是有效的,故案中分家后的57号院,应属于王某夫妻的共有财产,两位老人无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