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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和13岁女孩“自愿”发生关系 男孩为何被判强奸罪?

 

发表时间:2013/5/8 9:35:08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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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完,法官叫住男孩父母叮嘱:必须对男孩严加看管,多关心、多教育引导。“如果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接触小朵,情况严重的话,比如再次跟她发生性关系,我们很可能会考虑撤销缓刑。”

  为什么判男孩强奸罪?

  法官: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犯强奸罪。

  这种规定系出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为过早的性行为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轨迹。

  为什么发布禁止令?

  法官:这也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她现在还小,也许并不能理解事情的严重性,但长大后一定会意识到。而两人如果短时间内再次接触,很可能会造成女孩的二次伤害。

  什么是禁止令?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新增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2011年5月10日,萧山一棋牌室老板因犯赌博罪被判处缓刑1年,法院发出全市首份禁止令,禁止他在1年内开设棋牌室。

  一个月后,萧山某浴场女主管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1年,法院禁止她在1年内从事洗浴、桑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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