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赔直接损失不合理
专家表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制定,经过了两次修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两位专家表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胡锦光说:“就这两起案件而言,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前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胡锦光说,张高平叔侄提出的“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有据可查),要求补偿280万元”就属于“可得利益”。
姜明安也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因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决定所造成的损失,目前只赔偿如水电费等经常性费用开支,而对企业因关门停产造成的利润损失,不予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姜明安说,企业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如何赔偿,确实存在难题,但是,完全可以参考该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利润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没有做出规定。他举例说,在三鹿奶粉事件和山西黑煤窑事件中,存在监管机关监管不力的问题,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这些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当地政府部门为了事件的解决,也花了不少钱。而这类事件中,首先应该偿付的是直接致害的企业,政府只承担补充责任,当企业赔偿不足时,再由政府来兜底。记者 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