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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女恋爱期间签订“婚约”不结婚彩礼双倍返还被判无效

 

发表时间:2013/5/26 9:11:20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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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2011年9月29日,在家人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类似于“婚约”的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女方8万元彩礼,双方一年内必须领取结婚证、置办酒席,如男方违约该协议作废,彩礼不予返还;如果女方违约,需退还彩礼并另行赔偿男方8万元。

  湖州一对80后男女

  恋爱期间签订“婚约”

  一年内不嫁给我

  彩礼要双倍返还

  女方悔婚后男方索赔

  法院判协议违反婚姻自由部分无效

  湖州南浔男子张平和女友恋爱快一年,家里都忙着给他张罗结婚的事,没想到女方家人突然反悔,并提出退婚。

  张家这下不答应了,他们拿出男女双方当初签订的“婚约”,要求女方退还8万元礼金,并按约“退一赔一”,也就是另外赔偿8万元。 双方协商不成,最后只得上法院。

  婚前送彩礼

  先签协议书

  张平和李琴都是湖州南浔菱湖人,两人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1982年出生的张平非常喜欢小他7岁的李琴,不过由于张平家经济条件不太好,李琴父亲不大同意这门婚事。

  李家人表示,张平要提亲可以,先得拿出8万元礼金出来,不然免谈。张平把女方父母的意思和家人说了,父母说帮忙筹钱可以,但要求女方也必须有所承诺。

  张平和家人向女方提出,得有一个书面的东西,这样互相都不能抵赖。

  2011年9月29日,在家人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类似于“婚约”的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女方8万元彩礼,双方一年内必须领取结婚证、置办酒席,如男方违约该协议作废,彩礼不予返还;如果女方违约,需退还彩礼并另行赔偿男方8万元。

  女方悔婚

  男方要求退一赔一

  到了快要约定的时间,张家不断向李家催婚,但女方总是躲躲闪闪,而且好像有难言之隐。

  事后,张平了解到,在收到彩礼之后,李琴的父亲还是觉得张家太穷,又说服李琴去找个有钱的人家,这样日后可以少吃苦。李琴年轻,而且长得漂亮,来提亲的人不少。

  婚结不了,张平和父母都很生气,他们于是要求李家按当初的协议书退还彩礼并赔偿,但遭到拒绝。不得已,张平于今年2月向湖州南浔区法院起诉

  今年4月10日、11日,南浔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张平母亲和李琴分别代理双方出庭。

  张家一方认为,当初订立婚约时,双方都是自愿的,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一旦订立就应该履行,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琴也一点都不含糊,她认为,这纸“婚约”因为是男方拟定的,所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为啥女方违约就要赔偿8万元,男方违约则不需要进行赔偿”。李琴觉得这里头含有“霸王条款”的意思,而且在婚姻法里并没有有关婚约的规定。

  “难道说我现在不想结婚了,这纸婚约还能逼着我去结婚吗?”所以李琴提出,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主张该婚约协议没有效力。

  判协议无效

  女方需退还3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案中关于“男方给女方8万元彩礼,双方一年内必须领取结婚证、置办酒席”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婚姻法中关于结婚自由的规定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按照约定给付彩礼的,另一方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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