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转载:七旬翁借给“备份老婆”16万 限制再婚被判无效,现年近七旬的张华四年前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年少28岁的离婚女人王慧;得知王慧单身带着孩子,生活有一定困难,张华提出自己年纪大了,需要有人照顾,尤其是老伴身体很差,如果王慧愿意照顾他和老伴,张华可以给王慧一笔钱帮其买房,共同生活,将来若老伴离世,张华还可以与王慧走到一起,但条件是王慧不得再婚;王慧同意了。
经他人介绍张华认识了比自己小的离婚女王慧,张华在以王慧照顾他和老伴的前提下答应给王慧15万买房,但条件是王慧不得再婚并亲自写下借据,期间,双方二人一直各尽其责,后来张华又给了王慧1万元。2012年初,王慧与他人结婚,张华知道后将王慧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44800元。4月27日,此案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布,王慧一次性偿还张华借款15万元,但在借据中所附条件,限制了王慧再婚的权利被法院确认无效。
现年近七旬的张华四年前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年少28岁的离婚女人王慧;得知王慧单身带着孩子,生活有一定困难,张华提出自己年纪大了,需要有人照顾,尤其是老伴身体很差,如果王慧愿意照顾他和老伴,张华可以给王慧一笔钱帮其买房,共同生活,将来若老伴离世,张华还可以与王慧走到一起,但条件是王慧不得再婚;王慧同意了。
2009年8月,张华亲自书写了一张借据:“今借张华现金壹拾伍万元整,用于购买房屋,由其共同居住,其产权归王慧所有,并自愿照顾张华老年生活起居。如后悔或重新结婚,应全部返还借款或房屋过户于张华,双方互不干涉。”王慧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姓名,后从张华处拿走15万买了房子,张华也常到王慧住处与其生活。次年2月张华又给了王慧10000元。
哪想,2012年初王慧遇到了自己喜欢的人,便带着孩子又结了婚,不再与张华来往。张华知道后十分生气,责备王慧违约并让其返还自己15万元借款;因多次交涉无果,张华遂以“王慧不履行借据上的约定,以欺骗手段向张华借款行为违法”为由,将王慧告上法庭,要求王慧返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44800元,共计204800元。
庭审中,王慧陈述借条不是在自己真实意思下写的,买房是张华主动提出的,15万元钱收了,但另外1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张华与自己共同生活期间张华给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且已用完了;张华不让自己再婚、只想让自己当个“备份儿老婆”,不能接受。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张华与被告王慧诉争的15万元虽然是以借款的形式出现,但从王慧签名的借据中可以看出,其实质应为附条件的赠与。但张、王在借据中所附条件,限制了王慧再婚的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因此,张华请求王慧返还人民币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张华给付王慧的10000元,张华主张是借款,王慧否认、主张是双方共同生活所用,举证责任在于张华,庭审中张华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是借款,故张华请求王慧偿还其10000元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张华请求王慧支付利息44800元,也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法院判决王慧一次性偿还张华借款15万元。双方没有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