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转载:男子违法贩烟草让母亲作伪证 双双被判刑,孙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鉴于孙某能主动自首,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3000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擅自贩卖烟草,被查获时竟让自己的母亲去作伪证,结果母子都被判刑。
2012年6月1日孙某驾车从寿县出发经叶集到河南省固始县,在几个超市以略高于市场批发价收购香烟。孙某驾车途经叶集时被叶集烟草局烟草稽查人员查获,孙某锁上车门逃离。被查获的香烟有共计2452条,价值295790元。孙某回到寿县家中将其贩卖香烟被扣的事告诉其母亲吴某。2012年8月14日,吴某到寿县公安局隐贤派出所谎称其在2012年6月1日早晨坐车到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街道,在街道的商店中购买价值43000元的香烟,让孙某驾车将烟拉回寿县老家,帮助孙某躲避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鉴于孙某能主动自首,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3000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正武 程伟 徐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