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妹妹为要双倍利息 拒不接受姐姐百万执行款,近日,海淀法院执行局接待大厅就上演了这一幕,六十多岁的肖大妈拎着100万现金向执行法官求助,说她两个妹妹作为申请执行人,为多要利息一直拒收这笔钱。
被执行人使出浑身解数赖账早已司空见惯,可被执行人拎着百万巨款追着法官还钱的事,还真不多见。近日,海淀法院执行局接待大厅就上演了这一幕,六十多岁的肖大妈拎着100万现金向执行法官求助,说她两个妹妹作为申请执行人,为多要利息一直拒收这笔钱。
海淀法院上午通报,法院已经为老人的这笔案款办理了提存手续,她无需再承担双倍的逾期利息。
肖大妈有姐妹三人,她是老大。早些年,她与丈夫离异,由于孩子尚小,一边上班一边照看孩子非常吃力,她便带着孩子搬回娘家与父母同住。孩子长大成人后,肖大妈继续照顾父母,直到为父母养老送终。
肖大妈的父母临终前留下遗嘱,因为老大照顾父母最多,将价值300万的房产留给肖大妈继承,并由她给两个妹妹各50万元作为补偿。肖大妈的两个妹妹对此颇为不满,不认可遗嘱,将肖大妈诉至法院要求分房。
法院审理后判令房产归肖大妈所有,肖大妈给付两个妹妹各50万元,如未按时给钱,肖大妈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肖大妈说,判决生效后,她多次找两个妹妹给钱都被拒绝。俩妹妹都说,“不能便宜你,我们就是不要钱,一定让你支付双倍利息,这比把钱存银行合适!”
肖大妈无奈,带着100万找到法院。
执行局法官了解到具体情况后,帮助肖大妈将100万元案款办理了提存,办理当日即视为义务履行之日,肖大妈无需再承担双倍的逾期利息。
相关解释
义务人履行后 权利人应当接受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接受。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义务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也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