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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讨要无果 买斧头伤人获刑

 

发表时间:2013/3/3 22:19: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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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转载:加工费讨要无果 买斧头伤人获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王某系自首,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害人陆某也存在过错,故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辛辛苦苦加工了一、两个月的床上用品,居然一分钱都没拿到。原本想拿着“辛苦钱”回老家过年的王某心急如焚,一时冲动,买了把斧头,将自己的除夕夜“搬”进了监狱。3月1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王某是安徽人,前几天一家四口人为了谋生,来到南通家纺市场,靠加工床上用品三件套养家糊口。2011至2012年间,王某一直与经营布料门市的陆某有业务往来,通过在陆某处买布料加工,再将加工成品卖给陆某。期间,陆某共欠下王某加工费35000元。在王某的多次讨要下,陆某给付了一部分加工费,剩余的14000元,以王某加工产品质量不好为由一直拖欠。2012年底,眼看快到年关了,王某又三天两头地向陆某讨要加工费,但陆某总是一拖再拖,以各种理由敷衍王某。去年11月27日,王某与其子再次来到陆某门市讨要加工费,陆某还是“打马虎眼”。王某见状,一气之下跑到路边的小店里,花12块钱买了把斧头跑到陆某店面内,“本想吓唬吓唬他,我喊了他两声,他没理我,我就像着了魔一样砍了下去。”王某一斧头下去,将陆某的左耳及左耳后枕部砍伤。看着鲜血直流的陆某,王某吓坏了,定了定神之后,拨打了“110”投案自首。经法医学鉴定,陆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王某系自首,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害人陆某也存在过错,故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钱沁在谈到该案时,一再强调要理性讨薪,农民工在讨要工资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能一时冲动违法乱纪。欠薪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拖欠时间,老板将会接受刑事制裁。该案中王某被气愤冲昏了头脑,不仅要受牢狱之灾,而且加工费也付之东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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