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嫡亲姨兄妹结婚42年闹离婚 法院:适用1950年婚姻法,一对嫡亲姨兄妹于42年前结婚,现在丈夫提出离婚,并认为他们是近亲结婚,根据婚姻法应该属于无效婚姻。对此,江苏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对夫妻的结婚时间为上世纪70年代,应该适用1950年婚姻法,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从而驳回了丈夫的请求。3月2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丈夫上诉。
一对嫡亲姨兄妹于42年前结婚,现在丈夫提出离婚,并认为他们是近亲结婚,根据婚姻法应该属于无效婚姻。对此,江苏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对夫妻的结婚时间为上世纪70年代,应该适用1950年婚姻法,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从而驳回了丈夫的请求。3月2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丈夫上诉。
42年的老夫老妻闹离婚
“我们是近亲,婚姻应无效”
江苏海安人曹某和妻子周某是嫡亲姨兄妹,两人自幼相识。1971年,在家长做主下,两人登记结婚。风风雨雨走过40多年。夫妻俩的年纪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因为常年患病,两人情绪波动都比较大,不愿进行交流,相互关心不够,逐渐形成了分居的状态。
2009年和2010年。曹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去年,曹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而此时周某已经出现了精神障碍。按理说,曹某应该照顾妻子,但他却坚决要求离婚,还提出了一个看似非常有力的理由——他和周某是近亲,应属无效婚姻。
庭审中,曹某说,他和周某属于包办婚姻,而且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应该属无效婚姻。根据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由此来看,曹某离婚的理由似乎很充分。
不过,周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周某和曹某分居,是由于两人身体都不是很好,难以互相照顾所致,并非感情不和。而且双方是1971年结婚的,应当适用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而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没有禁止性规定,故而双方婚姻有效。
援用1950年婚姻法
法院裁定婚姻有效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婚姻效力的问题,曹某与周某是1971年结婚,应当适用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这一版婚姻法对于禁止结婚的规定是这样的,“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法官了解到,建国初期我国民间盛行亲上加亲,嫡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是普遍现象,1950年婚姻法也以“从习惯”不加限制,因此曹某和周某的婚姻从法律上来讲是有效的。
而且,曹某和周某自幼相识,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内感情尚可,共同养育子女、照顾家庭。
近年来虽然因双方年龄渐长且身体健康状况均不佳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已经破裂的程度。据此,法院驳回了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常识
法律的溯及力
法官表示,此案实际上涉及法律适用和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是指新法能否确定往事的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做法有多种:1、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旧事按新法确定效力;2、从旧原则,即新法无溯及力,旧事按旧法确定效力。3、兼采原则,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新法有无溯及力。
我国刑法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旧法认为构成犯罪或罪重,而新法认为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则适用新法。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新婚姻法原则上不具溯及力,适用1950年婚姻法形成的有效婚姻,即便属于新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也不转化为无效婚姻,仍应视为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