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儿子私领父亲所有房屋复垦补偿款,父亲索款遭拒与子对簿公堂。被告罗江某被判返还原告罗继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款43067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继某与被告罗江某系父子关系。1984年12月,罗继某在酉阳龚滩镇修建了砖木结构房屋三间,并领取了以罗继某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3月9日,罗江某作为乙方与甲方龚滩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将产权人为罗继某的房屋进行复垦。2012年4月24日,龚滩镇人民政府向罗江某下达酉阳县龚滩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领款通知书后,罗江某领取共计43067元复垦款。罗继某得知后向罗江某索要遭拒,父子二人反目。无奈之下,罗继某将罗江某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江某作为乙方与甲方龚滩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将原告罗继某修建的房屋复垦并领取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款43067元,其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了原告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