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对原告户籍迁移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陈XX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陈XX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于2013年1月4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被告:不会纵容乱伦行为
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辩称,赖某和陈XX均是农村户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是,因为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陈XX开出相关证明材料,故而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并未出具该项材料。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补充材料,应去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陈XX在高新区公安局所作的笔录中称,“我与赖某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某与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某结婚也是没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对此,被告律师施周认为,陈XX与原配“离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而赖某与陈XX的儿子陈X“离婚”之后,也是生活在一起;陈XX和赖某的婚姻是不真实的,而是利用“假结婚”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以达到违法迁移赖某、小陈户籍的目的。
施周说,陈XX与赖某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情况非常特殊,所在村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如果准许这种情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必将与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同时也必将损害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原告的户籍迁移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关于登记范围”第3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XX的代理律师施先生表示,陈XX等人将提起上诉。
庭外说法
法官:假结婚严重破坏公序良俗或构成诈骗罪
审理此案的翟法官认为,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如本案原告陈XX与赖某原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却因受利益的驱动,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因其不属于禁止婚姻登记或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虽然其领到了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书,但该行为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时事实上仍保留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应当说,原告的该种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行为。
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陈XX和赖某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处刑罚。他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