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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招摇撞骗得逞值得社会深思

 

发表时间:2013/3/18 22:38: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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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锡永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招摇撞骗得逞值得社会深思[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刑事律师,广西刑事律师推荐]

  近日,假司长赵锡永在云南多地行骗一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云南法学界专家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赵锡永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将面临着3到10年有期徒刑。

  据云南媒体报道,近两年来,“国务院研究室司长”、“副部级巡视员”赵锡永在云南期间曾在当地一些政府负责人的陪同下,先后到过昆明理工大学、云内动力、玉溪市、玉溪市通海县及澄江县等地考察,并发表过关于“桥头堡”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言论。

  “是市政府通知接待的,那是我第一次接触赵锡永。”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县长资武表示,今年2月份他接到玉溪市通知,说“国务院研究室巡视员”赵锡永要来调研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县里主要领导陪同,他便参与了赵锡永的调研活动。

  资武称,在通海期间,赵锡永考察至中午12点左右,通海县就安排他在政府食堂用了工作餐,吃完后便去了澄江,经济损失倒也谈不上。“因为是市政府要求接待的,所以没怀疑过赵锡永的身份,也是看到报道才知道他是假冒的。”

  当时在通海县陪同调研的另一名官员,原玉溪市副市长范汝坤(现已到云南省住建厅工作)则表示,他陪同赵锡永也是市里的安排,当时他正在乡下指挥抗旱,赵锡永要下去调研,市里就安排他陪同。在玉溪期间,赵锡永考察了通海“云菜”集团、澄江太阳山等2个旅游项目,随后还与市里进行了座谈。

  “赵锡永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可判处3至10年徒刑。”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招摇撞骗罪一般判3年以下,但赵锡永一事已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属于重罪,可重判。

  针对政府官员经常被骗一事,李春光认为,这暴露出了官场的“唯上”心理等漏洞,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这种心理行骗,并频频得手,因此,官场一些潜规则、陋习应该彻底革除。

  “最根本的就是干部选拔还有不规范、不严格的地方,一些人因此抱有侥幸心理,让骗子有机可乘。”云南大学教授金子强认为,边疆地区信息不畅、人民淳朴以及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他同时引用电影“假如我是真的”说明官本位、求官心态问题值得社会深思。

  金子强表示,要改变这种情况,国家应该进一步规范官员选拔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并让制度阳光化。

  目前,云南省办公厅已就赵锡永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一事下发紧急通知至街道办一级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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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于子弟、烈土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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