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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男子仅仅是因“怀疑”二字 用水管将同事打死抛尸

 

发表时间:2013/2/10 21:38:49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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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当时,他肯开口多问一句,事情的结局会不会不一样?

  然而,发生的事情,不可能重来。

  因为怀疑同事郑某打自己的小报告,同时背后做手脚,让自己女儿的工作泡了汤,宁波姚江水文站负责人谢某,在去年台风“海葵”登陆那个傍晚,杀害了郑某。

  昨天上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谢某在宁波中院出庭受审。

  他的杀人动机,就是“怀疑”二字

  谢某,今年50岁。事发前,他是宁波市水文站姚江水文站的负责人。

  带着一副黑框眼镜的他,身材壮实,看起来要比实际年龄年轻。进入法庭的那一刻,谢某的眼睛快速地在旁听席上扫了一眼,点头打了个招呼。旁听席上,坐着他的家人。

  检方指控,在去年“海葵”台风登陆那一天,因为工作上的琐事,谢某在姚江水文站用一根废旧的自来水管,猛击同事郑某头部,导致郑某死亡。他将郑扔进了水文站的化粪池,随后潜逃,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官问谢某,为什么要对同事下此毒手?

  谢某说,他怀疑郑某处处跟他作对,还害得他女儿的工作泡了汤。

  事发当天,台风登陆,谢某跟郑某在水文站值班。上级领导直接打了谢某的手机,说他的办公室电话打不通。

  谢某解释,站里固定电话的线路在水里泡坏了:“不信你可以问一问郑某(我在不在办公室)”。

  郑某接过电话,跟领导说:“要不算了?”谢某顿时觉得,是郑某跟领导打了小报告。

  谢某后来告诉警察:郑某打完电话后,朝他笑了一下。这一笑,在他看来是赤裸裸的嘲笑;这一笑,揭开了他心中另外一块疮疤。

  谢某的女儿大学快毕业了,在一个单位已经见习了一年,很有希望留下来工作。

  去年3月的一天,谢某和郑某在办公室聊天,谢讲了女儿的事。谁知道没过几天消息传来,谢某女儿被刷下来了。

  因为这件事,谢某觉得自己没有照顾好女儿,一直很难过。

  他认定,就是知情的郑某在背后搞鬼。

  此时又看见郑某的笑容,旧怨新恨一起涌上心头。他拿起一根旧水管,朝郑的后脑就劈了下去……

  警方调查:谢某女儿工作的事情,和郑某无关

  在调查中,警方还专门去了谢某女儿曾实习过的那个单位,询问当初为什么谢某的女儿没有被录取,到底和郑某有没有关系。

  这个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当时面试时,我们觉得谢某的女儿性格比较内向,不符合我们设置岗位的需求,因此就没有录取她。并没有其他原因。”

  郑某的女婿始终认为,岳父郑某不是个会在背后打小报告的人。

  “我岳父是家里兄弟姐妹中最大的一个,拆迁安置的老房子他都没有跟兄弟姐妹们争过,他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要好得不行。这样一个懂得照顾和谦让的人,你相信他是一个喜欢背后给人家做小动作的人吗?”

  “谢某说,那天他动手之前看到我岳父对他笑,觉得是嘲笑。其实我想不是那样的。我老婆当时怀孕7个月了,当天我岳父接到通知不用值班,马上买了车票要来看我们,所以当时他心情不错,大概才笑了一下吧,谁知道竟然惹出这样一段祸事。”

  到底算不算自首,是昨天庭审的焦点

  郑某的家人向谢某提出了84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谢某表示,他虽然很歉意,但家庭条件一般,恐怕没有能力全额赔偿。

  主诉检察官说,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单位对谢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一个鉴定,结论显示,谢某有偏执型人格障碍,但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主诉检察官说,考虑到事后,谢某在警方还没有掌握他的犯罪事实前,主动向警方交代了整个犯罪经过,因此具有自首情节,但同时也希望法庭注意到,谢某在杀人后,做了一系列的掩盖现场和潜逃的准备,而且是被警方控制后,才做出交代,因此他的自首质量并不高。希望法庭综合谢某的手段、动机等,酌情考虑能否从轻。

  对此,郑某家人请的代理律师称,谢某的交代经过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而且谢某杀人手段残忍,蓄谋已久,应当判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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