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上海:一女子酒后坠亡 带其回家两朋友被判各赔15万

 

发表时间:2013/12/4 23:46:14 来源:新闻晨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同席喝酒后,何娟与李艳好心将醉酒的王媛带到自己租住的地方休息,不料第二天早上王媛却被发现坠亡在大楼西侧的花坛边。事后,死者父母将何娟与李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00余万元,这让自认为做了好事的两人难以接受。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娟与李艳在处置中存在过错,需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16日,王媛与叶某到常熟讨债未果回到上海,并约何娟、李艳和王某等人吃晚饭。当日18时许,5人来到一家烧烤店,席间大家共同饮酒,王媛喝下了一瓶半左右黄酒。当日23时许,众人又去了一家龙虾店吃宵夜,王媛又喝下一瓶多啤酒和一瓶多黄酒,随后情绪很不稳定,哭泣不止。第二天凌晨1点多,众人离开龙虾店,何娟与李艳将王媛带至泗泾镇某房屋内,并将她安置在该房屋二楼北面房间内的小房间。凌晨2点王媛睡着后,何娟与李艳到房屋二楼西房间休息。早晨6时许,王媛被发现坠落至楼西侧花坛,已经身亡。

  死者的父母称,何娟与李艳明明知道王媛晚饭时已大量饮酒,在宵夜时仍未主动劝其停止饮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夜宵后,王媛要求回住处,两人却未主动联系其家人,而是将王媛带回自己的出租屋,并将其安置在一间改建的小房间内。因该房间极为狭小,房间内的灯只能在屋外打开,且有一扇极为危险的窗户。他们认为,正是由于何娟与李艳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王媛坠楼身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何娟与李艳并不同意王媛父母的诉请。她们表示,王媛在事发前一天就精神异常,她们作为朋友一直陪同,且事发当晚也是在其入睡后才离开去睡觉的,王媛的死亡属于自杀。她们在庭上表示,案发地是复式房屋,窗户开启后缝隙狭小,如果不是有意自杀,是不可能掉下去的。即使王媛是意外坠楼,她们也曾劝说其不要饮酒,并将她带往自己居住的房屋,因王媛不愿意与她们同住,才让她一人居住在房间。何娟与李艳认为,自己已经尽到情义,王媛的死亡与她们的照顾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王媛晚饭及夜宵时共喝下近3瓶黄酒,情绪激动并哭泣不止,可见其已醉酒。何娟与李艳将其安顿入睡时为凌晨2点多,其被发现坠楼身亡时为早晨6点。根据常理,受害人坠楼之时仍处于醉酒状态。综合案发地的现场勘查,在未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王媛更符合意外坠楼身亡的状况。其次,法院认为,何娟与李艳将王媛带至自己住处并安顿其入睡,这一行为本身确是履行照顾、帮助义务的体现。然而,该房间对醉酒之人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王媛意外坠楼身亡,应认定何娟与李艳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为102.6832万元,酌定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民事律师,南宁著名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民事律师,南宁著名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令人疑惑:男子10年刑满不想出狱 主动再领刑12年后“很满意”
下一篇令人啼笑皆非:广西出轨女子两头难舍 提出“一女侍二夫”的闹剧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