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魏志结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大学生廖红,为表达自己的诚意,魏志赠送给廖红20万元,廖红用这笔钱按揭了一套住房,随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廖红提出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婚前财产。11月27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廖红支付魏志补偿款17.4万元。
2008年10月,廖红用魏志所赠的20万元按揭购买了城关区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廖红名下,贷款24.3万元。2009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廖红经常以单位应酬为由夜不归宿,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1年5月,廖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魏志以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拒绝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2年7月,廖红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
该案在一审期间,魏志提出,用于买房的20万元首付款是自己向廖红支付的彩礼,并不是自己赠与廖红的,当初给钱只是为了结婚买房用,因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后贷款全部是由自己偿还。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魏志对其辩解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廖红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因此,判决房屋归廖红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廖红补偿魏志补偿款17.4万元。魏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