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帮助儿子择校自盖假公章。昨天从洪山区法院获悉,他因伪造街道办事处的公章,被判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李某是湖北鄂州人,31岁,在武汉开餐馆。由于儿子到了上学年龄,他想让儿子就近读梨园小学,但是一家户口都在鄂州。李某无奈心生一计,决定盖假公章。
今年6月3日,李某来到徐东平价购物中心的停车场附近,找到一名制作假证的女性,伪造了一份盖着“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办事处”假公章的证明材料。李某没想到的是,这份材料很快被梨园小学发现是假的。学校报警后,警方在6月21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由于李某自愿认罪,法院判定他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案法官认为,爱子心切、望子成龙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当按照正当的入学程序,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切不可做违法的事,从此人生也留下不可磨灭的污点得不偿失。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这种资格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
法官介绍,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李某此案就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罪行较轻、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
那么,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发微博吗?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称,只要不是涉及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罪犯可以发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