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伶伶以丈夫刘叶经常半年不与其讲一句话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12月20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广圩法庭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伶伶的诉请。
原告伶伶诉称,她与丈夫刘叶于1992年在共同工作中认识并同居,因伶伶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1999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1993年1月长子出生,1995年3月次女出生。两人认识时,伶伶尚未成年,双方缺乏相应的感情基础,婚后缺乏沟通。伶伶说,刘叶对自己实施家庭冷暴力,经常半年不与自己讲一句话;丈夫还经常对自己及子女进行辱骂,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伶伶的身心严重受损。同时,刘叶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在过去三年未支付过家庭生活费用。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叶表示不同意离婚,他辩称,平时生活中发生过争吵,但只有一次是原告先打了自己,他才动手打了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