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男子杀害妻儿后烧房焚尸 驾车至野外自焚身亡

 

发表时间:2013/11/3 23:54:31 来源:北京晚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平谷东方国际公寓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引发的火灾将楼上邻居的房屋装修烧毁。时隔4年,楼上邻居因交涉未果,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昨天上午该案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房主称,火灾不是自己造成的,而且案发前已把房子卖给了凶手,因此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高层住宅惊魂爆炸

  郭女士是原告陈某的女儿,一家人住在平谷区东方国际公寓。4年前全家人都经历了惊魂一幕:2009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郭女士忽然被异响惊醒,不到1岁的孩子哭了起来。郭女士起身看了看窗外,发现从楼下1102室蹿上一个大火球,而楼下的住户家冒出滚滚浓烟,还伴随着阵阵爆裂声。“着火啦!”郭女士抱着孩子和丈夫慌忙逃出房间,往楼下奔去。

  同时出逃的还有楼里的其他邻居,包括一名住在16层的孕妇,事后她回忆道:“那段路太漫长了,让我看不到希望,闻到了死神的味道,浓重的汽油味道……楼道里黑得就像地狱。”众人终于逃到一层,发现根本就出不了单元门,玻璃、砖瓦、门窗噼里啪啦地直往下飞溅。这时有人喊走地下室,大家就跟着那个人跑进地下室,最后终于逃到地面上。当时还能看到一米多的火舌喷出11层的阳台,直燎到上面几层的阳台,1102室阳台和卧室窗户几乎全部被炸飞。

  事发时消防队派出10辆车。消防队员先后从火灾中救出20余名被困人员。火灾扑灭后,郭女士发现自家的防盗门被烧变形,阳台和朝南窗户都被烧毁,房间的地板都被烤裂。“厨房的瓷砖、吊柜都掉了……靠阳台的卧室也进了火苗,床帐都被烧了。”

  凶手杀妻灭子后自杀

  王许明在平谷某建筑公司工作。2006年,王许明因患心脏病,想住有电梯的房子,就和妻子、儿子搬进东方国际公寓。

  案发后警方在1120室东卧室发现一具女子尸体,西卧室发现一具男孩尸体,头面部缠绕黄色胶带以及纺织物残片。经鉴定,女子系颅脑损伤死亡,男孩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两人均为他杀。经辨认,死者正是王许明的妻子和14岁的儿子,而王许明不知去向。

  案发的次日即7月25日,河北省滦县农村一玉米地内,发现一辆轿车被焚毁,车内有被烧成灰的尸骨残骸。经对车内尸骨残骸与王许明的儿子进行DNA对比,认定即王许明本人,且为自杀。

  警方分析,王许明将妻儿杀害后,将楼房点燃焚尸灭迹,后驾车行至玉米地自焚身亡。

  警方发现,2007年7月至案发,王许明以能在平谷订购楼房为名,先后从曹某等人手中骗得大量购房款。他连自己的亲戚也不放过,把自己的老房“一房两卖”,先是卖给他人并办理了真房产证,又以20万元价格卖给亲戚,办了一个假房产证。直至杀人焚尸案发,这些骗局才曝光。

  杀人焚尸引四起官司

  昨天原告陈某并未出庭,其女儿郭女士作为代理人诉称,被告张某购买了父亲所购房楼下的1102号房屋并出租给了王许明一家,却并未履行监督义务,保证住房安全,给原告造成损失,遂请求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据悉,案发后原告就曾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以该案相关的刑事案件未审结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现与该案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已经审结,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张某的丈夫赵先生出庭应诉。“我不是出租,而是已经把这套房卖给王许明了。”赵先生说,他和王许明是同事关系,2006年,他与王许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许明交5万元首付,然后分期偿还剩余的房贷,待房贷全部还完,就把房子过户到王许明的名下。但从2009年6月起王许明就不还款了,7月王许明出事后。银行催赵先生还款,赵先生只好继续还款,并把房产证办到了妻子张某的名下,贷款至今还未还完。

  “王许明属于杀人焚尸,应该由他承担责任。”赵先生说,案发后他也曾不想要这套房了,但因为贷款的问题,只好重新装修并住了下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十名男孩控制五名女孩卖淫 称一对一模式管理“稳固可靠”
下一篇南宁律师关注:妻子难忍家暴触电自尽丈夫告村委会索赔40万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