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妻子刘某离婚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又居住到了一起,但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前不久,两人又因琐事再次分道扬镳,但对如何处置同居期间购置的住房发生诉争。11月25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鉴于刘某为该房屋装修期间付出过一定劳动,余某给予刘某经济补偿3.2万元。
余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合在5年前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双方在亲友的劝说下,又居住到了一起,由于彼此都认为是“老夫老妻”了,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两人再次分道扬镳,但双方为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购置的一套现价值为70余万元的住房各执一词。刘某向法院起诉称,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余某认为,房子在时间上虽为同居期间购买,但双方同居时经济上实行“AA制”,房屋系自己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姓名,女方无权分割。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前夫余某同居后既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提供不出登记在余某名下的那套房屋为共同出资的证据,因而只能认定该房屋为余某个人所有,对于刘某提出平分房屋的诉请难以支持。鉴于刘某在与余某同居期间,为管理、装修该房屋付出过一定劳动,以及解除同居关系后在住房问题上存有困难等实际,判决余某给予刘某经济补偿3.2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