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小朱赔偿朋友电脑款1万余元。
小朱是一个“北漂”,每日靠打零工赚钱勉强度日。其间,他结识了一个叫小丽的女子,二人关系很好,以姐弟相称。
日前,小丽因事需外出两个月。小朱想玩小丽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就向小丽提出,能否在小丽离京的时间里,为小丽代管苹果笔记本。小丽答应了。
但是,就在保管电脑的第三天,小朱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暂住的出租屋大门敞开,锁被撬开,苹果笔记本也被盗走。
两个月后,小丽回到北京,找到小朱准备拿回自己的苹果笔记本。小朱只得支支吾吾地告诉小丽实情。
随后,二人到派出所报警,但被告知,时间过去太久,现场已被破坏,很难找到盗窃者。小丽当即表示,要求小朱赔偿该笔记本。在民警调解下,小朱给小丽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欠小丽苹果笔记本钱104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
一个月后,小朱未能依约还钱,小丽将他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朱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物品,其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将物品遗失,小丽要求小朱赔偿应予以支持。因二人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小朱向小丽出具过欠条,法院一审判决小朱给付小丽苹果笔记本款1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