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3岁女孩与15岁男友发生关系被揭发 男友被判缓刑,哈市13岁的初二女生晓彤,约了2名15岁的初四男生去宾馆开房,在一名男同学面前与自己的男朋友发生性关系。之后晓彤竟然在同学面前炫耀性经验,因此受到同学怨恨,为了惩罚晓彤的“骄傲”,一名同学将此事向晓彤的父亲告发,本以为会让晓彤遭顿暴打了事,可没料到,与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是触犯刑法,最终,女孩的男友因强奸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
日前,哈市13岁的初二女生晓彤,约了2名15岁的初四男生去宾馆开房,在一名男同学面前与自己的男朋友发生性关系。之后晓彤竟然在同学面前炫耀性经验,因此受到同学怨恨,为了惩罚晓彤的“骄傲”,一名同学将此事向晓彤的父亲告发,本以为会让晓彤遭顿暴打了事,可没料到,与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是触犯刑法,最终,女孩的男友因强奸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
父母早早离异
初二便夜不归宿
13岁的晓彤家住哈市道外区,8岁时,父母离了婚,一直忙于生意的父亲将其寄养在姨姥家中。上初中后,晓彤出落得越发漂亮,白净的皮肤,黝黑的头发,很受男孩子欢迎,但学习成绩却一般。因为晓彤没有母亲在身边,自己也经常出差,晓彤的父亲总觉得亏欠孩子,因此,每月都会给足晓彤零花钱,这让晓彤成为同学中的“优越者”。
小学时的晓彤十分乖巧,但自从上了初中,晓彤却越来越叛逆了。最初是不写作业,整天上网,后来就是逃学。晓彤的父亲经常被老师传唤,而后,晓彤都会遭受一次暴打,同学们经常用“怕老爸”来嘲笑晓彤。到了初二,晓彤的叛逆行为更为严重,竟发展成夜不归宿,对此,晓彤的父亲称,自己也没有办法了,该打的都打了,该说的也说了,但晓彤就是我行我素,每周都会有几天留宿“同学家中”。
炫耀性经历男友被判强奸
2012年6月,晓彤再次夜不归宿,父亲却接到同学赵某的电话,称晓彤根本不在同学家中,而是和男同学在宾馆开房呢。一听这话,父亲五雷轰顶,当晚便找到宾馆,发现女儿正和两名男同学躺在一个房间里,回到家后,晓彤又遭到一次暴打。在父亲的逼问下,晓彤承认了与其中一名王姓同学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气愤的爸爸便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今年10月21日,法庭上,两个孩子始终认为双方是自愿的,法官也不能拿他们怎样,而指证他们的同学赵某也觉得最多就是罚王某点钱。因为平时三人形影不离,赵某也喜欢晓彤,可晓彤始终对其置之不理,而当他听到晓彤和同学炫耀“已经和王某在一起”时,心里十分嫉妒,便向晓彤的父亲告发了他们。但是,当法官告知,按照我国法律,在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无论女孩自愿与否,仍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男性,均按照强奸罪判处时,三人都傻了。但因王某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双方经和解,王某家长赔偿晓彤父亲1万元作为补偿,而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一些青少年性观念有偏差
在审理青少年性侵案中,道外区法院法官发现,目前有30%的青少年性观念存在偏差,他们不以学业为重,乐趣就是上网,被网上各种黄色信息扭曲了性观念。一方面缺少正确的性观念引导,另一方面,因为好奇而过早尝试,甚至做到让人无法理解的程度,经常几人或十几人一起去宾馆开房。在他们眼中,越早有性经历才是成熟、有魅力的人,性经历丰富也是“有本事”的表现。而发现孩子夜不归宿的家长大多以批评、暴打等简单管教方式草草了之,无法从心理上解决孩子对性好奇、精神空虚等心理需要。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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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因王某已经达到14周岁,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如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之一的,就要承担相对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