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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14岁少年撞死老人 法院判决赔偿由父母承担

 

发表时间:2013/10/15 23:12: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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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温州14岁少年撞死老人 法院判决赔偿由父母承担,今年6月4日晚上9时43分许,小彬骑着自行车从温州市飞霞北路南站行人过街天桥自南向北下坡逆向骑行至中国工商银行前非机动车地段时,金女士正好从对方向骑着自行车过来。小彬的自行车前部与金女士的自行车发生正面碰撞,由于碰撞的强大冲击力,金女士当场受伤倒地。

  温州一14岁少年从过街天桥下坡逆向骑行自行车撞上对方向65岁老人,老人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少年的父母向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赔偿损失合计706529.42元。

  少年小彬(化名)今年14岁,是一名在校初中生。受害人金女士今年65岁,生前是一名退休小学老师。

  今年6月4日晚上9时43分许,小彬骑着自行车从温州市飞霞北路南站行人过街天桥自南向北下坡逆向骑行至中国工商银行前非机动车地段时,金女士正好从对方向骑着自行车过来。小彬的自行车前部与金女士的自行车发生正面碰撞,由于碰撞的强大冲击力,金女士当场受伤倒地。

  这突如其来的碰撞当即把小彬吓傻了。围观群众赶紧报警。

  受伤的金女士被当即送往温州医学院附二医抢救,经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多发脑挫裂伤、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及多根肋骨骨折,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今年6月19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彬骑自行车逆向行经事故地段,车速过快且对前方自行车及其动态注意不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金女士一家人陷入飞来横祸的巨大悲痛,而小彬也陷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之中。

  交警部门曾多次组织协调,金女士的老伴、3个女儿均表示,小彬的家长调解的态度太不积极了。“原本约好说10点到交警队协商的,但是我们等到中午12点了也不见人。”金女士的家属对于小彬家属的态度很窝火,事故发生后,小彬的父母仅支付医疗费68000元。

  小彬一家人一方面沉静在意外的阴影中,另一方面,金女士的家属多次找到小彬父母的单位、家中、甚至小彬就读的学校进行吵闹,让他们觉得很是苦闷。

  因为双方无法就赔偿款事宜达成调解,金女士的老伴、三个女儿作为金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小彬、小彬的父母起诉到了法院,请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4909.42元,其中单就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金女士家属就主张10万元。

  今年9月10日上午9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内被旁听的群众挤得满满的。因为受害人金女士生前是一名退休小学老师,其生前的很多同事纷纷都来旁听庭审。

  小彬、小彬的母亲均未到庭,只有小彬的父亲和代理律师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彬名下没有财产,金女士在6月19日亡故后,于同年7月1日火化。事故发生前,金女士的父母均已经亡故。金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金女士的丈夫、3个女儿。

  金女士家属一方与小彬家属一方在庭审过程中,情绪异常激动。

  双方对死亡赔偿金518250元、医疗费179615.92元、丧葬费20043.5元均没有异议。但对于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争执激烈。

  法院审理后按照浙江省2012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87元计算出金女士家属可获得护理费1647元、误工费76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法院认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5万元。

  金女士家属合理的损失为774529.24元,减去小彬家属已经支付了68000元的经济损失,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70652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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