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10点,沪宁高速常州境内,前方的一辆丰田突然向右猛打方向,驾驶员小张(化姓)这才看见,车道上,有一个人!
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110公里。“我踩刹车,但已经来不及了!”避让不及的奔驰车,撞上了这名行人。
车损人伤!责任在谁?
在向车主支付了车辆损失赔偿后,保险公司又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行人能够进入高速公路行走,证明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存在瑕疵,对事故存在相应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22000元。
高速上行人在走
意外的前奏,常常平静如常。
2011年3月1日,深夜10点多,浙江牌照的这辆奔驰车,正在小张的驾驶下,行驶到沪宁高速公路181公里处。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110公里。
他不知道,前方除了一辆丰田轿车,还有个行人。
“我驾驶车辆在左侧起第一车道正常行驶,离前面的丰田轿车有10-20米之间的距离。等看见丰田车突然向右边打方向后,我才看见前面路中第一车道有一个人……”
等小张踩下刹车,已经来不及了,车前右侧撞击行人,事故发生。
车损人伤。常州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该车高速公路上突遇行人,驾驶员避让不及,造成行人和车辆受损,行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了车辆损失赔偿款11万元。
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有责?
尽管交警部门认定行人负全责,但高速上出现行人,并致车祸发生,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有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有!今年3月,保险公司将高速公路管理方——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对方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导致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11万元损失赔偿。
而被告宁沪公司却认为,该公司在宁沪高速周边沿线均安装有隔离护栏,也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履行了日常的巡查、养护义务,对于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没有过错。行人王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有事故责任,而宁沪公司就不应当承担王某的法律责任,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上高速,公路公司被判有责
经过审理,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宁沪公司称其已经严格履行了道路交通维护和巡查职责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本案交通事故系因行人王某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引起,但宁沪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保证高速公路畅通的法定义务,行人能够进入高速公路并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证明其管理存在瑕疵。宁沪公司未能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其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栖霞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22000元。
驾驶员车距过近,同样判有责
这个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落差。法院的判决,考虑到了宁沪公司经营高速公路的收费、其预防与控制损害的成本因素以及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因此酌情确定宁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
根据驾驶员小张经交警询问,承认“离前面的丰田轿车有10-20米之间的距离”,宁沪公司认为小张没有做到保持安全行车间距,这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持安全车距的规定,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了采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小张“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驾驶的车辆距前车的距离仅为10-20米,在前车遇行人向右打方向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与行人发生碰撞,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