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只是个运营商,本身的判断和理解能力都是有限的,把它的判断和决定作为维护民事权利的一个主要手段,这个对它的法律责任、风险压力太大。”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教授薛虹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法院,没法采取措施进行听证、质证,它只能做最表面的比对。
薛虹表示,把不合适的信息直接删了,把网友账户封了,赶出微博,这样就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实体正义。但另一方面,假设某网友真的发表不当言论,他却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没有陈述理由,双方也没有真正的辩论。
“没有走这样一个程序,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投诉方的合法权利?”薛虹说,这时,作为第三方的微博直接删除他人信息,就缺乏公信力。
薛虹认为,从长远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社会监督或是政府支持下建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投诉处理机制,由第三方相对独立的机构来处理,可以调解、仲裁,也可以双方进行谈判。
她举例说,微博可以委托第三方,建立争议解决机构,由专家、专职人员进行判断,或协助双方进行谈判、调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微博的技术人员来判断。
至于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的界限,薛虹坦言,“这是个法律的难题”。
薛虹表示,在民事纠纷领域内,一些言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构成对别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这些都不是单凭被投诉的一份信息就可以判断的,这取决于证据。
“我们一般推定言论自由优先,就是公民有表达的自由。”薛虹说,如果你要证明某个言论的表达构成了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侵犯,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