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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二审一起杀人焚尸案改判死缓引发被害人家属不满上访

 

发表时间:2013/1/4 11:36:38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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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中,辩护人称,唐海燕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同案人徐仁阶的联系电话和大概的住址,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这一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唐海燕作为本案主犯,有义务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包括同案人徐仁阶作案时的联系方式、住址。故唐海燕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徐仁阶的联系电话、住址,属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

  这一点,是深圳中院与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罚时所出现的最大分歧。

  深圳中院认为,唐海燕在抢劫中,用水果刀捅进被害人颈部,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后又提议并亲自焚尸灭迹,其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极深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应依法严惩,其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仁阶则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周飞龙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法院判处唐海燕、徐仁阶赔偿原告人民币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东省高院2010年11月5日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二审判决采纳了一审判决中未被采纳的辩护意见,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上诉人唐海燕在两次作案时,提起犯意,分工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人死亡,且在致人死亡后抛尸、焚尸……其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归案后,带公安人员指认同案人的住址,有协助抓获同案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省高院由此撤销了深圳中院对唐海燕的量刑部分的判决,改为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原告提出的提高赔偿金额的民事诉求,省高院判决认为无法无据,不予采纳。

  我要为哥哥讨个说法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出庭,判决书也是邮政部门送达的,家属对此极其不满。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在未通知受害者家属的情形下开庭,并在受害者家属未得到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改判唐海燕死缓,“改判欠公平、公正、公开,我们不服!”

  周飞龙是这个农村家庭的顶梁柱,他被害后,留下一双年幼儿女,当时女儿10岁、儿子5岁,需要赡养的父母也已年过五旬。他出事后,妻子龚丽梅改嫁,由于改嫁后新家庭有3个小孩,龚丽梅并无余力抚养留下的两个小孩,这个家庭因此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中。

  周来凤说,侄女已经初三了,哥哥周飞龙生前的愿望,就是要让子女多读书,跳出“农门”,但现在,学完义务教育阶段后,侄女很有可能因交不起高中学费而辍学。

  这个家庭经反复争取后,获得了广东省高院申报下来的5万元司法救济款。但周来凤说,这点钱,根本没法安慰这个痛苦的家庭。

  虽然已经嫁出去了,周来凤却成了这个家庭最执著的上访者,她来到北京,一边做家政服务养活自己,一边坚持不懈地“伸冤”。

  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杀人偿命,要么就是给钱。不论如何,我都要为哥哥讨个说法。为了他的孩子,我不能放弃。如果就这样放弃了,我会遗憾一辈子的。”

  法院改判依据是否成立

  记者与广东省高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林葵生取得了联系,他拒绝就此案置评。

  广东省高院一位对此案有所了解的法官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其不愿对此案表达具体意见,但表示,对于此类案件,确实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会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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