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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与小学女生恋爱生子 被控强奸获缓刑

 

发表时间:2013/1/4 9:58:54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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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咨询:广东一男子与小学女生恋爱生子 被控强奸获缓刑,早在2011年9月4日,被告人蒋某及其父母等人与被害人何某(女,1996年6月出生)的家人为争夺一7个月大的婴儿,双方大打出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对该起故意伤害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又牵出了一桩强奸案。

  两家人抢婴儿牵出一起强奸案

  被告与小学女生恋爱生子,双方和解最终被判缓刑

  早在2011年9月4日,被告人蒋某及其父母等人与被害人何某(女,1996年6月出生)的家人为争夺一7个月大的婴儿,双方大打出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对该起故意伤害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又牵出了一桩强奸案。

  连州法院于近日就被告人蒋某强奸被害人何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蒋某未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连州法院查明,被告人蒋某是广东省连州市乡镇一砖厂的打工人员,被害人何某是连州市乡镇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五六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明知被害人何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何某谈恋爱,并多次与被害人何某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何某怀孕。

  2011年2月,未满15岁的何某在湖南省宜章县一卫生院产下一男婴。男婴出生后,一直由被告人蒋某的父母照料。直至2011年9月,被害人何某的家人想把小孩抱回家抚养,但被告人蒋某及其父母不同意,双方大打出手,一桩强奸案因此浮出水面。

  连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其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蒋某是初犯,又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何某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为便于蒋某抚养男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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