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律师关注:男子发现11岁女儿非亲生 前妻被判赔偿3万元,王勇与小倩于1999年结婚。两年后,小倩为家里添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婷婷。孩子的出生并没有使家里和睦幸福,王勇与小倩的婚姻在2004年7月走到了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女儿婷婷随母亲生活。根据协议,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分担。
为父11年后发现女儿竟然不是自己的!亲子鉴定令王勇痛苦不堪。去年年底,王勇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小倩支付11年来自己为抚养非亲生女儿支出的各项费用5万多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告知女儿的亲生父亲究竟是谁。闵行区法院近日判决小倩赔偿王勇精神损失费3万元,亲子鉴定费由小倩承担。
王勇与小倩于1999年结婚。两年后,小倩为家里添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婷婷。孩子的出生并没有使家里和睦幸福,王勇与小倩的婚姻在2004年7月走到了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女儿婷婷随母亲生活。根据协议,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分担。
此后,王勇因触犯法律直到2012年才刑满释放。见到多年未见的女儿,他觉得自己亏待了女儿,决心补偿。这时,却有朋友对他说,婷婷的容貌像极了某人。王勇转念一想,婷婷的性格、面貌确实和自己差别甚大。满怀疑虑的他在家人的支持下,拉着婷婷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了他的疑虑,自己真的不是婷婷的亲生父亲。
愤怒的王勇在2012年末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闵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小倩坦言孩子不是王勇的。对此,小倩当庭向王勇赔礼道歉,但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小倩未予回答。
当庭,小倩提交了一份签有王勇名字的收条,上面记载了王勇收到3.5万元,承诺不再骚扰小倩。据小倩陈述,在2012年间,王勇不断因为女儿之事骚扰自己,双方在5月已经达成过协议,由自己向王勇赔付3.5万元,息事宁人。
对于抚养的问题,小倩说,自2002年与王勇分居后,女儿就随自己生活,王勇从两人分居后直至出狱前根本未尽抚养的义务。
经过庭审调查与辩论,法院认为,小倩在与王勇的婚姻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此行为不仅与我国的传统道德习俗相悖,也使王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婷婷当作亲生子女对待和抚养,致使精神上遭受了损害,侵犯了他的人身权益。对此,小倩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小倩提供的收条,王勇在2012年5月收到了由小倩支付的3.5万元,这笔费用可以视作小倩对双方婚姻期间王勇抚育婷婷的补偿。从婷婷随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当时的生活水准看,这笔补偿费用属于合理。现在王勇再行要求支付“各项费用”5万多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披露婷婷的亲生父亲,因无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小倩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王勇,王勇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依据小倩的过错程度、本地的生活水准、抚育婷婷时间的长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倩赔偿原告王勇精神损失费3万元。(以上人物均属化名)(通讯员 吴一烜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