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公务员发帖诋毁律师称其玩弄姑娘 网络侵权被判道歉

 

发表时间:2012/9/26 9:56:4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称原告收钱不办事与事实不符,且文章的其他内容有损原告形象,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而两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诉称的罗万里实施侵害自己名誉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何晶华、张菊英在红网、计划生育博客、天涯社区论坛上公开发表文章向罗万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罗万里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00元。

  法院同时认为,提供侵权IP地址等的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暴力需强力治理

  何晶华等人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6日,衡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公开性的特点,网络中信息传播极其广泛、迅速。何晶华夫妇利用在当地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红网这一网络平台,以论坛发帖的形式,公然、频繁地对罗万里进行漫骂、侮辱,并毫无根据地影射其生活作风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罗万里的人格尊严,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对于何晶华、张菊英提出的罗万里侵犯何晶华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决。

  2012年8月下旬,罗万里向蒸湘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罗万里的代理人罗秋林律师称,此案是全国首例公务员利用网络侵犯律师名誉权案,也是衡阳当地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在网络日益发达、给人们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一些人无视道德准则,无视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把网络当成个人发泄私愤和情绪的地方,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也污染了网络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

  罗秋林认为,“网络暴力”跟“网络色情”一样,甚至危害更大,却常以网络监督之名,易被人忽视。很多网站尤其是论坛,就像“杂货铺”,各类文章充斥其间,其中不乏部分一看就属于泄私愤的人身攻击帖。一些网站论坛甚至将此类文章高高挂起,以争吵漫骂来提高点击率,而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利视而不见。

  为了对此类现象提出警戒,罗秋林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择机对转载、刊登上述侵权文章的网站、论坛提起诉讼,“惩罚那些帮助造谣的人。”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民事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专业律师
更多与 广西民事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专业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17岁少年不堪忍受家庭暴力 一怒之下锤杀父亲
下一篇女教师500万“借腹生子” 老骗局仍有市场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