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两名被告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称原告收钱不办事与事实不符,且文章的其他内容有损原告形象,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而两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诉称的罗万里实施侵害自己名誉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何晶华、张菊英在红网、计划生育博客、天涯社区论坛上公开发表文章向罗万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罗万里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00元。
法院同时认为,提供侵权IP地址等的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暴力需强力治理
何晶华等人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6日,衡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公开性的特点,网络中信息传播极其广泛、迅速。何晶华夫妇利用在当地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红网这一网络平台,以论坛发帖的形式,公然、频繁地对罗万里进行漫骂、侮辱,并毫无根据地影射其生活作风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罗万里的人格尊严,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对于何晶华、张菊英提出的罗万里侵犯何晶华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决。
2012年8月下旬,罗万里向蒸湘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罗万里的代理人罗秋林律师称,此案是全国首例公务员利用网络侵犯律师名誉权案,也是衡阳当地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在网络日益发达、给人们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一些人无视道德准则,无视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把网络当成个人发泄私愤和情绪的地方,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也污染了网络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
罗秋林认为,“网络暴力”跟“网络色情”一样,甚至危害更大,却常以网络监督之名,易被人忽视。很多网站尤其是论坛,就像“杂货铺”,各类文章充斥其间,其中不乏部分一看就属于泄私愤的人身攻击帖。一些网站论坛甚至将此类文章高高挂起,以争吵漫骂来提高点击率,而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利视而不见。
为了对此类现象提出警戒,罗秋林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择机对转载、刊登上述侵权文章的网站、论坛提起诉讼,“惩罚那些帮助造谣的人。” 本报记者 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