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张捷告诉记者,被害人的父亲在谅解被告人的时候还是很纠结的,害怕被告人再次主动纠缠被害人。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一份“恋爱禁止令”,这是本案最终能够适用缓刑,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关键因素。
“张法官接手案件后就帮助联系司法援助机构,为我女儿找律师来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以前觉得法官都是很威严的。没想到张法官待我们就像家里人一样。”被害人的父亲充满感激地告诉记者。
“在判决之前,张法官带我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整形美容科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告诉我经过整形美容可以恢复容貌。当时,张法官特别开心,鼓励我积极配合整形美容治疗工作,我很感动。”刘慧慧说,“经过法院做工作,对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我10万元用于后期整形美容治疗,对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能很快赔偿到位,足以见得对方的真诚悔过。张法官开导我和爸爸要宽容,毕竟对方年纪小,要是判实刑可能毁了一生,我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便真心实意谅解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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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 违反可收监服刑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通俗称其为“禁止令”,而就在该规定出台之后,江苏当时已出现多个判例。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过去,对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员只有定期汇报思想、随叫随到等一些相对空泛的管理,有了“禁止令”,等于加了一道“紧箍咒”。法院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
据记者了解,“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讯员 王达雷 扬子晚报记者 彭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