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9/2 8:31:2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律师观点
算该校学生让校方担责无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认为,学生已报名交费,只是相关手续有待完善,学校接收了这个学生,所以张华已是该校学生,但让校方承担责任缺少相应依据。
江敏说,首先学生已被警方认定是自杀,其次事发地点在校外,且学生是和父亲一起离校,应由监护人负监护责任。“学校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给家属精神抚慰。”江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