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关注:父亲老王诉称,多年来,其与女儿小王一直共同居住在其拥有产权的两居室房屋中,但小王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他现在已是78岁高龄,身体有多处疾病且病情严重,因此,老王想雇保姆居住在家里,对其进行照顾。但小王长期占据其中一间住房,令其无法雇保姆入住家中。另外,老王称在其他地方还有两间平房,始终由女儿小王管理。故老王要求小王从该两居室房屋中搬出。
近年由于房价不断攀升,父母、子女同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一些家庭内部的矛盾凸显。78岁的王老先生与女儿就因住房发生了纠纷,父亲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搬出自己的房子。日前,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该案,因其女儿不具备腾房条件,法院驳回了父亲王老先生要求女儿腾房的诉讼请求。
父亲老王诉称,多年来,其与女儿小王一直共同居住在其拥有产权的两居室房屋中,但小王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他现在已是78岁高龄,身体有多处疾病且病情严重,因此,老王想雇保姆居住在家里,对其进行照顾。但小王长期占据其中一间住房,令其无法雇保姆入住家中。另外,老王称在其他地方还有两间平房,始终由女儿小王管理。故老王要求小王从该两居室房屋中搬出。
女儿小王则认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她有权继承该房屋的份额。此外,小王一直单身未婚,自父亲单位分配了房屋之后,就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起,她并未管理父亲所说的平房,现在也没有其他住房,更没有能力在外承租房屋。小王还表示她一直照顾父母,也从未反对父亲雇保姆,因此不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老王所在单位分配该房屋至今,其女儿小王便与老王共同居住,双方形成了共同居住的关系,且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其并无其他住房,不具备腾房条件。老王虽要求女儿搬至平房内居住,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否存在及是否仍为老王承租,故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但小王作为成年子女应积极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在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小王亦应主动改善与父亲关系,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老王未提起上诉。(王蔷 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