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说,没有意识到阿芬会死,最后一次离开前,迷迷糊糊状态下还摇过一下阿芬,当时她(阿芬)好像还微微睁开过一次眼,便以为她没有事,就走了。
庭辩交锋
律师:无引诱或强迫不应成罪
庭审时,阿杰的辩护律师提出,“相约自杀”中并不存在引诱、教唆或强迫行为,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本案中,三人经网络结识,被害人阿芬具有强烈的自杀意愿,阿杰甚至还曾试图劝阻,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同时认为,阿杰醒来时阿芬已经死亡,其也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不具有实施救助的可能性。最后,鉴于阿杰是初犯,且有立功、认罪态度好等情节,而其自幼父母离异,其奶奶和父亲均有精神分裂症,其也是因感情问题和买房的压力太大而自杀,值得同情和惋惜,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阿杰行为助长消极人生观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杰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积极实施了准备工具、提供场地和烧炭等行为,其在积极求死的过程中,主观上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阿杰作为成年男性,具有高中学历和服役经历,不仅没有有效劝阻另外两名女性未成年人自杀,其参与自杀特别是提供住处作为自杀场地的行为,坚定、加强了被害人共同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对于被害人阿芬的死亡结果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其行为从根本上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助长无视生命价值的消极人生观念,与社会所倡导的伦理文化相违背,应当受到惩罚。
同时,尽管阿杰与他人相约自杀的行为违法,但在危害程度上明显轻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且他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自杀未能成功,并没有欺骗被害人的行为,其动机可悯,危害相对较轻,遂依法认定其情节较轻,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宣判后,虽然阿杰当庭表示不上诉,但其后其还是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主审法官:判决体现对相约自杀否定评价
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杀人案。收到这个案子时,我个人非常震惊。
目前来说,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最终在判决书中我们也说得非常清楚,他明知这种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至少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同时,他共同参与的一系列的行为最终也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在主客观上他还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阿杰的这种行为是具备可罚性的,他违背了我们正常社会伦理的价值观,这种对生命的消极意识的追求,作为司法机关来说,不应该是倡导,至少法律是应当予以谴责的。
我们的判决至少要体现出对这种相约自杀的行为,应该是一个否定的评价,我们也希望社会上的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是不被鼓励的。
关注
心理健康的引导应引起重视
审理中,我们也搜集相关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些判例,可以看到,此前的相约自杀或帮助自杀,多是发生在熟人或恋人之间。但近几年,就发现已有多起这种陌生人通过网络,甚至是有意识地在网上去搜索到这种关于自杀的方法,或是寻找和自己一样有自杀意愿的人,然后再相约自杀的情况。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应该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
从这起案件来看,网络平台的管理和过滤非常必要。我相信很多人在萌发了自杀的念头后,不一定会下定决心必须求死,他肯定也会犹豫、彷徨或害怕的,但就因为进入这个交流平台找到了所谓的志同道合的人,所以导致他内心的决心逐渐地被强化了,好像有人作伴就更容易下定决心,也更容易地实施这整个的过程,这应该引起重视。
而同时,心理干预和心理健康的引导更应引起重视。我相信,如果有个正常的沟通或在现实中有一个他值得相信的人,有诉说的渠道,他们或许不会选择在网络上进行这种交流,也可以尽量阻止这种悲剧的发生。 (主审法官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