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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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关注:记者孙思娅)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社长胡某以招聘为名结识女孩,又以参观员工宿舍为名将女孩带回家中强奸。昨天记者获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7年。
47岁的胡某,出生在湖南省溆浦县,拥有大学文化,是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社长。据法院认定,2011年5月中旬,胡某以单位招聘员工为由认识了23岁的女孩小红(化名)。同年6月3日,胡某与小红相约见面,并于当晚以邀请小红参观自己单位员工公寓为名,将小红诱至海淀区某暂住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小红身体挫伤。3天后胡某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已经构成强奸罪,念他是初犯,因而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