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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强奸 因“生理期”没发生关系也被判强奸罪

 

发表时间:2012/6/5 10:03:33 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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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汤洋)一般人可能都认为,只有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才会被判强奸罪。

 

  然而一起强奸罪却没有发生性关系。李某在强行与女邻居与发生关系时,对方告知正在“生理期”,他就没继续下去。

 

  昨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也被判强奸罪。这是为啥?

 

  强行与醉酒女同事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

 

  先介绍一起普通的强奸罪案件。

 

  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到同事的家里,为他庆祝生日,同去庆祝的还有一名17岁的女同事。

 

  当天,女同事因为工作上的事有些不开心,就和姐妹们喝了些酒。到了过生日的同事家里,又喝了一些酒。

 

  到第二天凌晨离开时,女同事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王某将她带回了自己在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的宿舍。

 

  王某趁女同事喝醉了没有反抗能力,奸污了她。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女同事处于醉酒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因“生理期”没发生关系也被判强奸罪

 

  再介绍一起特殊的强奸罪案件。

 

  20106月的一天傍晚,在沈阳市和平区三亚街一间民房里,李某和一名女邻居合租在那里。李某找借口进入女邻居的房间,趁她不注意,把她强行抱到自己的房间,将对方的衣服扒光,想要强行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女邻居被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坏了,拼命挣扎,却被李某动手殴打,还语言威胁。

 

  就在这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女邻居哭着告诉李某,她正在“生理期”。于是,李某停了下来,女邻居因此逃过一劫。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女邻居左眼部左侧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面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崇峰:

 

  强奸罪属于行为犯

 

  用暴力手段威胁,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李某在强行与女邻居发生性关系时,因对方“生理期”没有继续,为啥被判强奸罪呢?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杨崇峰律师表示,虽然在得知女邻居“生理期”时,李某停止了行为,但这是因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可从轻、减轻处罚,但并不是没有犯罪。

 

  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这种行为发生,即使没有达到男女性器官的实际接触,也构成强奸罪。

 

李某将女邻居强行抱到自己的房间,扒光衣服,在对方反抗时进行殴打及语言威胁,并导致轻伤和轻微伤,对女邻居使用了暴力的手段,有想强行与女邻居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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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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