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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买房加男友名字 分手后女方欲除名遭拒起诉对簿公堂

 

发表时间:2012/6/30 10:24:20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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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东莞讯  记者常思雯、通讯员钟紫薇报道:小贞(化名)2008年在东莞市塘厦镇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买房时,小贞的男朋友小章(化名)要求将其名字也写进购房合同中。分手后,小贞办理过户手续时,前男朋友却“耍赖皮”,硬是不配合,小贞只好和前男友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最终法院确认小贞对房子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小贞(化名)2008年在东莞市塘厦镇购买了一套住房。小贞考虑两人是谈婚论嫁的恋人关系,就将男友小章(化名)的名字写进了购房合同中。购房的首期款和月供款均是小贞一人支付。

 

  20097月,两人发生矛盾并分手,分手时两人在第三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联名购买的房子归小贞一人所有,小章配合小贞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底,小贞终于把房子供完了,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显示的是小贞和小章两人共有。这时,小贞已经结婚,可这房产证上却还有前男友的名字。于是她找到小章,要求其配合到房管局办理手续,将其名字除去。谁知分手时答应好好的小章这时却不干了,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小贞将小章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拥有房子全部的所有权。

 

  案件庭审时,小章表示,他和小贞原是男女朋友关系,一起购买的案涉房屋,房产登记在两人共同名下。在两人签订房屋权属协议之前已经支付的首期房款和银行按揭款应属于两人共有。小贞把这部分的款项的一半支付给他,他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小章亦确认购买房屋的全部款项包括首期款、全部银行按揭贷款以及相关的全部手续费用均由小贞一人支付。小贞也提供了购房付款收据、转账存根、证人证词等证据,证明其所述是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协议约定房屋归小贞所有,且客观事实上,涉案房屋所涉及的全部款项和费用为小贞支付。小贞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享有全部的份额。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全部归小贞所有,对于小章要求小贞支付两人签订协议之前的案涉房屋首期款和银行按揭款一半的份额,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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