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刘某乘坐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集美区县道415线,与李某驾驶的一重型牵引车相撞,刘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但终因救治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除重型牵引车车主垫付了刘某的部分医疗费和丧葬费4万余元外,受害人家属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刘某家属想到起诉到法院索赔。
按照法律规定,刘某的妻子、两个儿子以及刘某的父母亲作为刘某的近亲属,应当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但关于赔偿金分配问题,刘妻未能与刘某的父母达成一致意见,且刘某的父母远在河南老家,也不放心刘妻,因此迟迟未向法院就赔偿金问题提起诉讼。
2012年3月21日,刘某的妻子,同时作为刘某两个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径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型牵引车的车主某物流公司、重型牵引车及其后挂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两家保险公司、甘某共同赔偿死者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决定追加刘某的父母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刘某父母对儿媳的做法感到非常愤慨,但是经过法官悉心地劝导,最终同意参加诉讼,并委托了代理人出庭。
庭审过程中,刘某的妻子和刘某父母都想拿到更多的赔偿金,均不肯让步,甚至产生激烈的争吵。
庭审后,法官先是通过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使各被告同意赔偿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进行赔偿。经过法官法与情的耐心疏导,刘某妻子和刘某父母终于摒弃前嫌,对于赔偿金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
最后经过双方的自愿协商,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73万余元,其中20万元归刘某父母所有,余款归刘某妻子及两个儿子所有。(厦门商报 记者 谢祯 通讯员 牛守启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