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4月6日电(倪玉慧 徐晓艳 陈志强)广西男子陆某和农某多次在郑州市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探头和读卡器,用来复制和窃取取款人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然后根据该信息克隆伪造银行卡并盗取卡上存款。4月6日,陆某和农某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986年出生于广西龙州县的陆某,小学文化程度,在2010年8月1日他接到老乡农某的电话,说让来郑州帮着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探头和读卡器,装一次能得150元钱,还给他报销路费。
随后,陆某便从广西风尘仆仆地来到了郑州。安顿下来后,农某便开始教陆某如何“工作”了,即如何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探头和读卡器。据陆某介绍,其实想要“克隆”他人银行卡很简单,工具只需探头、读卡器、螺丝刀、笔记本电脑和刷卡器即可。
陆某交代,趁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无人时,用螺丝刀将取款机上自带的读卡器取出来,换成他们带来的读卡器用来复制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然后再把银行的读卡器套上去,用螺丝刀在输密码的上方安装上探头用来窃取取款人的密码。
他们安装好之后便到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旁边,等约有半个小时左右趁没人的时候他们便回去,把安装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的机器取下来,拿到住处。
这时就用电脑和刷卡器将窃取的密码和账号复制克隆到事先准备好的带有磁条介质的空白卡上,然后再用克隆的银行卡将被害人银行存款取出。据了解,只陆某用克隆的银行卡去银行共取过两次钱,金额达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农某伪造信用卡,且伪造数额为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