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昨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2011年“4·25”恶意驾驶混凝土搅拌车撞人案罪犯李成刚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11年4月25日10时许,李成刚驾车运送混凝土至长沙市某建筑工地,在卸货过程中,李成刚因倒车不慎压坏工地一台斗车,与工地工人郑某发生争执。郑某将其驾驶的牌照为湘A73015的混凝土搅拌车右反光镜、车门左侧玻璃损坏,并用脚踢李成刚。李成刚自认为受到欺辱,遂产生开车撞人泄愤的念头。11时40分至12时许,李成刚驾驶重达25吨的混凝土搅拌车从该建筑工地出发,快速驶入长沙市洪山路、二环线、曙光路等主干道,肆意冲撞行人车辆,致5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共造成29辆汽车受损,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最高法院认为,李成刚为泄私愤,在公共道路上以驾车肆意冲撞行人、车辆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和复核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核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成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龚柏威 刘志杰 通讯员胡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