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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前夫复婚前签下房产协议被法院驳回

 

发表时间:2012/4/24 16:13:45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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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复婚前曾有约定,房产证必须加女方名字

 

  妻子状告丈夫违约为何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这份婚前协议有违常理属无效

 

  为了孩子,哈尔滨女子冯兰同意与前夫张强复婚,不过她要求与前夫签订婚前协议,并且约定,在结婚登记后张强得在房产证上加上冯兰的名字,张强违反约定得赔偿冯兰50万元。

 

  当两人再次登记结婚后,张强却反悔了。冯兰拿着婚前协议上法院讨说法,没想到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婚前协议让男方在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法院为何不认可?

 

  两人离婚一年后,为了孩子决定复婚

 

  30岁的冯兰年轻漂亮,在公司做普通职员,比她大11岁的张强同样是北方人,在与冯兰认识前,他有过婚史。张强早年在杭州做生意,经过几年的打拼,在良渚买了一套大房子。

 

  2008年上半年,两人在从老家回杭州的途中相识。两人性格都很豪爽,一路上很谈得来。在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不久后,张强和冯兰回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很快,他们的儿子出生。

 

  好景不长,200912月,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紧接着,就离婚了。当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

 

  离婚一年时间里,儿子都是张强抚养。考虑到离婚对孩子今后的身心有影响,张强和冯兰商量了多次,打算复婚,两人重新生活在一起。

 

  复婚前签了协议,房产证上要加女方名字

 

  但是两人复婚前,冯兰觉得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好,万一将来老了,张强和她又分手的话,她将是一点依靠都没有。

 

  冯兰对这桩婚姻没有安全感,于是,她向张强提出自己的要求:如果两人复合的话,男方必须把那套在杭州买的房子,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复婚前,张强考虑再三表示同意冯兰的要求。

 

  2011115日,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张强将冯兰的名字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反,则张强须赔偿冯兰人民币50万元。”

 

  拿着这份婚前协议,冯兰觉得自己和张强复合就有了保障。20111111日,双方如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让冯兰万万没想到的是,婚后,她多次要求张强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张强一直不肯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夫妻两人为此产生矛盾,争吵不休。

 

  无奈之下,冯兰拿着婚前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涉案房产的共有权人,并要求张强限期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法院驳回女方诉讼,判这份婚前协议无效

 

  法庭上,张强和冯兰各自为自己请了律师。

 

  张强一方辩称,涉案房屋系他本人婚前个人财产,他和冯兰在结婚登记之前确实签订过一份婚前协议。但是,这份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是冯兰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退一步说,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将冯兰名字写到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属于是对冯兰的房产赠与。在赠与的房产办理登记之前,张强不同意变更登记,可以对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

 

  法院判决时引用了20118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在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上对夫妻之间赠予房产的处理上有明确处理意见:“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因赠予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的,应予准许。现张强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了赠予,冯兰要求继续履行,为无理,据此余杭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冯兰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雷子 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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