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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啃老并恐吓父母 法院判其不得住家中

 

发表时间:2012/4/11 10:09:04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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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翔通讯员薄萱

 

  晚报讯为了追求奢侈的消费,80后的小陈四处伸手,不仅将朋友、父母当成了“提款机”,还借高利贷。如今,小陈又将脑筋动到了老父母所居住的房产上,甚至想要强行闯入房门。昨天,宝山法院做出判决,虽然这名“不孝之子”也是房屋产权人,但还是被法院判决不得入住。

 

  据介绍,本市宝山区大华路某号202室房屋是陈老先生夫妇买的产权房。当初,老夫妻从长远打算,为了规避遗产税,在登记房屋权利人时,他们将儿子小陈的名字也添了上去。儿子结婚后搬出了父母家。不仅很少与父母联络,而且开始追求奢侈的消费,透支银行卡、借高利贷、骗父母的钱,并多次到家恐吓父母。

 

  忍无可忍之后,陈老先生夫妇只得选择报警,双方数次进入警署,并有不少报案记录。 “逆子”小陈的行为也激起了众怒,在邻居中被称为影响和谐环境的不安定因素。去年底,在居委会、社区民警的调解下,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在上述房屋未出售前,儿子不得随意打扰父母日常生活,不得进入此住宅,或以吵骂方式强行无理入住。

 

  但是,儿子并未将调解协议当回事,依然要强行入住,并恶劣地打扰父母的日常生活。见武力解决不了问题,今年2月底,儿子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与父母都是房屋权利人,三人都应有居住权利。现被告不让原告居住,以致原告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在该房屋居住。

 

  庭审中,陈老先生夫妇俩面对儿子,悲愤之情让他们全身不停颤抖,历数儿子儿媳的不孝和暴力,表示自己现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不能再承受儿子及其妻子的折磨,不愿让他们过啃老族的生活,坚决不同意他们入住。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共同共有系争房屋,但鉴于原被告之间矛盾尖锐且并有改善,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入住,双方显然不适宜共同居住。鉴于子女对父母负有精神慰藉等义务,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其精神和生活安宁出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入住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无法使用系争房屋,又无其他住房,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居住使用权做适当补偿,为避免诉累,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补偿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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