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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撞见丈夫有外遇 起诉离婚并要求房产归其独自所有

 

发表时间:2012/3/26 23:30:40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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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花心

 

  牵着妻子闺蜜的手逛街 妻子要他的房产

 

  丈夫牵着妻子闺蜜的手逛街,引出一场争产连环官司:丈夫曾将婚前房产赠与妻子,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房产归她独自所有;丈夫又把妻子告了,要求撤销赠与。

 

  昨天南岸区法院透露,该院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妻子对判决不服,目前上诉到市五中院。

 

  撞见丈夫有外遇

 

  承办法官介绍,赵刚和石霞是一对白领夫妇,旁人看来他们婚姻幸福、家庭美满。

 

  石霞告诉法官,她和丈夫在2007年结婚,感情一直不错。201010月,她发现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她和公婆多次好言规劝,但丈夫执迷不悟。

 

  在他们的一审离婚官司中法院认定,从201010月起,石霞发现丈夫与自己一个闺蜜关系暧昧,两人一起在南坪手挽手逛街、一起在外开房,均被她发现,夫妻矛盾为此升级。

 

  一审判房屋给妻子

 

  石霞觉得挽救婚姻无效,在20111月起诉到南岸区法院离婚。

 

  法庭上出现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这对夫妻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各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房产则归对方所有。法官介绍,这个房屋本来是赵刚的婚前财产,婚后他赠与妻子,但双方没有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该房价值7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本案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是赵刚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该房屋应当归无过错方石霞所有。

 

  为此,法院在201110月一审判决房屋归石霞所有。赵刚上诉。

 

  离婚期间丈夫起诉

 

  就在离婚官司二审期间,赵刚又另行起诉妻子,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市五中院裁定中止审理离婚官司,待撤销赠与案有了结果再审理离婚案。

 

  赵刚诉称,赠与后,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现在,他和妻子发生婚变,他也就想改变初衷,要把房屋收回来。

 

  石霞认为,双方签订的不是赠与合同,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协议不同于一般赠与协议,无须办理过户登记,自协议成立时生效。对于房屋的性质,石霞认为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丈夫只对那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一直是夫妻双方共同来支付按揭款。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承办法官称,法庭认定争议的房屋为赵刚的母亲出资购买,并以其母名义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赵刚一人名下。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在送出的房产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可以随时反悔,要求收回房屋。本案中,因双方夫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而且房产一直没进行过户,所以赵刚可以收回赠与。

 

  最后,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婚前财产的赠与。石霞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

 

  如果打官司前办了过户就不能撤销

 

  承办法官称,《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还称,如果在离婚诉讼前已经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合同就无法撤销。

 

  不该撤销VS该撤销

 

  不该撤销派:

 

  南岸区海棠晓月李春艳:这是大家约定好的。现在是男方做错了事情后,为了规避对他不利的判决结果,又来要求撤销。如果真撤销了,那当初的协议岂不是一纸空文啊。

 

  撤销派: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收回房屋和过错应该分开来看。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时是可以收回的。在男方收回房屋后,女方仍然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达到救济目的。(首席记者罗彬 见习记者 熊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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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前房产赠与是否有效?婚前签订“忠诚协议”合法?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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