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发不义之财,伙同他人绑架小学生勒索赎金百万。3月21日,记者从盐池县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审理中,韩某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刘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李某、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42岁的韩某某(女)系青铜峡人,2011年2月份的一天,在与其朋友聊天中得知盐池县冯记沟乡马某某家中有钱,韩某某便心生邪念想要绑架马某某的孙子。2011年5月的一天,韩某某乘坐班车到冯记沟乡,对冯记沟乡中心小学周边环境进行踩点。回到吴忠后韩某某找到刘某某商量如何绑架马某某的孙子,二人商议后便向司机谎称租车到盐池县冯记沟乡要账,韩某某提出到学校找马某某的孙子,将其绑架到吴忠市让其爷爷马某某还钱,因出租车司机不同意,致使绑架未遂。2011年6月9日上午7时许,韩某某、刘某某驾驶他人的出租车窜至盐池县冯记沟乡中心小学,将马某某的孙子诱骗至车上,返回其在吴忠市利通区的租住房内,韩某某打电话让韩某联系李某来给其看管孩子。
当日11时许,韩某某、刘某某给孩子的父亲马某打电话,索要赎金100万元。马某报警后,民警于第二天中午将被绑架的孩子解救。 (法治新报 何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