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乌鲁木齐3月21日电(尹涛)经过七次开庭审理,因合同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袁某结束16个月的看守所生涯,被送往新湖监狱执行剩余刑罚。至此,经过七次开庭审理的诉讼程序也画上了句号。
2005年底,乌鲁木齐市某果业公司总经理袁某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某供销公司总经理王某协商,达成食葵购销事宜。袁某在未经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同时也未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个人决定以该公司名义与农十师供销公司达成食葵购销口头合同。按照约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供销公司向袁某指定的南京市农贸市场发送食葵157429公斤、熟瓜籽1000公斤,袁某应当按照食葵4.2元人民币/公斤、熟瓜籽8元/公斤支付货款,并承担全部运费、市场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袁某收到食葵后,在销售期间未向供销公司支付任何货款,也未通过其所在公司财务结算货款,而是将已售食葵的货款及多次向南京市农贸市场借支的货款用于个人开支及归还个人欠款。农十师供销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为防止袁某违约,于2006年5月派人赴南京补签农副产品销售合同。
2006年6月,供销公司获悉该批食葵已被大量销售,认为袁某既无付款诚意,也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于是申请农十师中级法院对南京市农贸市场货款及剩余货物进行保全。2006年6月29日,袁某从南京市农贸市场结算18万元货款后逃匿,合同诈骗总金额449638.7元。
2010年11月22日,袁某在辽宁沈阳市被抓获归案。2011年3月21日,新疆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4日,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袁某不服提出上诉,7月25日,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9月13日,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次日作出补充侦查建议,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10月12日,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11月17日,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449638.7元。袁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农十师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