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未毕业的冯某,2008年在东莞办起企业策划顾问事务所。去年,冯某起诉某公司拒付2万元“顾问费”。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冯某不具有履行合同义务资质为由,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顾问”状告客户拒付相关费用
2008年11月21日,来自湖北的冯某在东莞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东莞市金玉山企业策划顾问事务所(以下简称“金玉山事务所”),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2011年1月21日,金玉山事务所与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书》。
合同约定,金玉山事务所指派企业法律顾问冯某、曾某担任包装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及策划顾问,工作范围包括日常法律事务、代理诉讼及仲裁等。一年法律顾问费2万元,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付毕。
2011年8月30日,冯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包装公司,要求对方支付法律顾问费2万元及利息2000元。
“法律顾问”自曝小学未毕业
2011年11月1日,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冯某代表金玉山事务所出庭。针对有无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冯某称,该事务所曾参与包装公司的企业管理及劳动合同的修改等,并为公司代理过案件,避免了公司的重大损失。
包装公司称,冯某并无律师证,也没有处理好期间发生的两宗案件。让公司签订顾问合同后,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谓挽救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事务所其他人员也无律师资格。虽有顾问费的约定,但对方并无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在签合同之前,冯某已收了公司约5000元。
庭审焦点围绕冯某是否具有律师资格
在法官的追问下,冯某在法庭上承认:“小学尚未毕业,但现在自学本科法学专业。”冯某还承认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也未提交同事曾某的任何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法院认定事务所不具有履行合同资质
没有律师资格证的人是否能当法律顾问并且收费?国家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法院认为,金玉山事务所不是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
此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的规定,受金玉山事务所指派为包装公司服务的冯某、曾某,均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同样不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
法院认为,该案件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不管是金玉山事务所本身还是其指派的人员,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为包装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该事务所没有依约提供服务,包装公司有权拒绝依约付款。
法院遂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