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网络公司与3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其下属网站论坛发帖,公开被开除员工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公布开除原因。3名被开除员工认为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即原公司的发帖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应当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11年6月29日,在一家名为“宜宾泡菜坛网络社区”的网站上,出现一则“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署名者正是这家网站的“上级”——尚游网媒。在这篇文章中,尚游网媒公布了一些事例和材料,同时写道:“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是非曲直由各位评判,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被开除员工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曾经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也一并公开,该帖被网站不仅“全局置顶”,而且当日进行加亮显示。
“这篇帖子就是为了污蔑、诋毁我们,降低我们的社会评价和炒作论坛人气。”据何某等被开除的员工介绍,截至2011年7月19日13时,该帖已有13978人次浏览,并有207人次参与讨论,他们为此经常失眠、痛苦不堪。不仅如此,该帖阻碍了原告的再就业,一些原本有聘用意向的单位因有所顾忌而选择放弃,致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由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原告名誉损害费、精神损害费和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而被告辩解,公司一名高管在没有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发布了该网帖,因此发帖行为与公司并无直接关系,不应由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告表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网帖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因此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否应对发帖一事承担法律责任,不在于发帖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被告的授权,而在于普通读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帖的发布是公司的行为。此外,该网帖以适当语言公布解雇原因便已足够,无需进一步公布被解雇人员的姓名、住址、照片,并发表“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的评论,该行为已明显超越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的范围,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由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被告作为公共网络平台的建设经营者,应当承担起倡导网络文明的责任,不应以“证据确凿”等判定式语言向社会公众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帖文中不应含有人身攻击的内容,更不应含有原告的照片、住址等私人信息,该发帖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案件评析】
私权行使不能超出范围
本案中,公司虽然有在网络上就内部重大事宜进行陈述和评论的权利,但此权利不得滥用,至少需满足“有理”、“有据”和“有度”的要求。
公司所公布之信息应在客观上属实,即有“理”。在满足了理的要求之后,从程序法的角度而言还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有“据”,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败诉。更重要的是,公司还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私权,不得超越权利范围而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即有“度”。在本案中,公司公布原告的姓名即可,其同时公布原告住址、照片等私人信息的行为,无疑超出了其权利的范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委员 陈立彤
要维权手段也必须合法
本案中,被告或许原本是出于“维权”的目的而进行辟谣,但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注意维权手段的合法性。如果网帖内容属实,被告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与被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侵犯该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公司的名誉、消除影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网帖内容属实,但在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公布原告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仍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北京市昊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勇
网络公司可向发帖人追责
发帖行为的对应方是不特定的公众。在浏览网帖时,公众会根据一般常识判断网帖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在本案中,由于网帖被网站“置顶”,而且其署名也是该网站的上级公司,因此公众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发帖行为是得到了网络公司授权的。如果真如被告所言,发帖并未经过授权,那么被告即该网络公司还是应当承担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但其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后,可以另行对发帖人进行追责。
外交学院法学副教授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