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律师 ,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咨询电话:13878124891 [南宁律师] 3岁男童午睡时猝死 幼儿园判赔10万元
记者昨日从高明区法院获悉,高明一幼儿园幼童猝死案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幼儿园赔偿10万元给原告。
案情回放??3岁男童午睡猝死
今年3月14日,就读于合水幼儿园的3岁男童小崔(化名)在午睡时猝死。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对小崔的尸检报告,小崔的情况符合在小肠节段性出血、化脓性扁桃体炎及肺间质炎症反应的基础上猝死。
猝死幼童的父亲崔先生说,3月14日早上7时,小崔起床。7时20分,小崔吃早餐,吃的是鸡蛋、蛋糕。8时05分,小崔被送到幼儿园。下午2时49分崔先生接到电话,说孩子得疾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崔的母亲谢女士说,事后幼儿园告诉崔先生夫妇,午睡时有一个保育员看护孩子。下午2时30分,班主任过来接班,叫小崔起床,发现小崔趴睡在床上,“口唇发白,手指发紫,不省人事”。
小崔被急送医院抢救,但医生检查发现,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谢女士的职业是护士。她说,她很清楚孩子的身体状况。小崔平时身体很好,吃饭、玩耍什么的,都很正常。孩子午睡猝死,让她怎么也想不通。
崔先生夫妇认为,幼儿园环境、办学条件是造成小崔死亡的元凶之一,因此向幼儿园索赔57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7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判决??幼儿园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今年7月10日,3岁男童在幼儿园午休猝死案在高明区法院更合法庭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幼儿园具有办学资质。原告崔某、谢某之子小崔原在该幼儿园的小一班就学。今年3月14日14时30分许,该班班主任到学生睡房去叫学生们起床穿衣服,但小崔未起来。
接着,该班主任与保育员一同叫小崔起床,小崔仍无反应。此时,该班主任与保育员观察到小崔面色异常、嘴唇变黑,班主任立即通知园长。
幼儿园立即派车送小崔于当日14时40分到达合水医院进行抢救。合水医院医生即时为小崔检查,发现其呈死亡状态,后经抢救仍未挽回其生命。当日17时50分许小崔被送往殡仪馆。
今年3月16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原告委托,鉴定小崔的死亡原因。2012年4月6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崔符合在小肠节段性出血、化脓性扁桃体炎及肺间质炎症反应的基础上猝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有关法条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虽然小崔经鉴定死亡原因是多种病因作用下的猝死,但受害人小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作为小崔的教育机构,负有更为严格的保护义务。幼儿园工作人员未对小崔病情变化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故应适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综合案情,除被告幼儿园已垫付的殡葬费等费用共计18631元外,另行赔偿10万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