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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婚姻律师] 女子凭空“被当妈”四年 诉求法院否认亲子关系

 

发表时间:2012/12/11 23:03:11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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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婚姻律师] 女子凭空“被当妈”四年 诉求法院否认亲子关系 广西/南宁律师 ,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咨询电话:13878124891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有关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法院依照“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宣判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小海(化名)不具有母子关系。

  杨女士原本是湖南湘潭人,结识了家住温州市区的陈先生后,于2001年11月在温州登记结婚。杨女士随即将户口迁到了温州,成为陈先生家的一员。两人的婚姻走到第十一个年头的时候,因感情破裂,今年3月14日在民政局自愿办理了协议离婚。

  杨女士和陈先生婚后并没有生育子女,两人的离婚协议书里也明确了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的事实。

  然而,今年8月,当杨女士准备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却被告知其已“育有”一个4岁的儿子,叫小海。对于凭空多了个“儿子”,杨女士很是郁闷,为查明真相,她到了辖区派出所查询户籍档案。

  根据户籍档案显示,小海已经登记为杨女士的亲生儿子。而且小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生母一栏登记的也是杨女士的姓名……

  事后,杨女士得知,这一切,都是陈先生偷偷背着她做的。

  在杨女士和陈先生婚姻存续期限,陈先生与一个叫“小霞”(化名)的女子有染。2008年4月10日,“小霞”生下陈先生的儿子,就是小海,重7斤1两。“小霞”在待产期间,一直是冒用杨女士的名字登记住院,分娩后,陈先生用杨女士的名字替小海办理了出生证明。

  “小霞”生了小海之后,就不要这个孩子,小海此后一直寄养在陈先生母亲家中。

  2011年1月30日,陈先生为小海办理了户籍登记,户籍信息里生父为陈先生,生母为杨女士。

  杨女士原本想与陈先生好聚好散,不料离婚了,才发现自己凭空“被当妈”四年,她多次找陈先生要求澄清并解决此事,陈先生一直不予理睬。

  今年9月25日,杨女士盛怒之下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她和小海之间不具有母子关系。同时向法院提出对其是否生育过子女进行医学鉴定。

  法院受理了杨女士的司法鉴定申请之后,委托温州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是否生育过子女进行医学鉴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杨女士未生育过足月妊娠的胎儿。也就是说,小海不可能是杨女士的亲生儿子。

  法庭上,杨女士表示,对于前夫和其他女人有染并育有一子的事实,她也是略知一二的。陈先生作为第三人列席法庭,表示自己曾向杨女士表示过要共同养育小海的意愿,但被杨女士断然拒绝。小海的生母“小霞”自从分娩出院之后便甚少与陈先生联系。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陈先生无奈之下将小海的生母登记成杨女士,岂料他和杨女士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自然血缘而确定,并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根据“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依生育子女的事实确认。杨女士虽然在《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登记材料上被记载为小海的母亲,但小海并非杨女士所生,双方不存在自然血缘关系。同时,杨女士与小海之间也不存在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杨女士诉请确认与小海不具有母子关系,合理合法。

  “本院宣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具有母子关系。”法槌落下,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杨女士与小海之间不具有母子关系,并由陈先生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合计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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